記帳士法  總則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5條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證明資格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之。

前項請領證書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證書發給、換發、補發與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