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  懲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29條
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 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 時,得逕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