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  懲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27條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 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