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 99 年 05 月 05 日)
第18條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 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

主管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 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