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減免程序 ( 99 年 05 月 07 日)
第28條
依第十八條規定減免土地稅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依照第二十二 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層轉財政部 會同內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