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減免程序 ( 99 年 05 月 07 日)
第23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申請後,除左列 規定外,應即會同會辦機關派員,依據地籍圖冊實地勘查,並得視事實需 要,函請申請人到場引導。

一、徵收土地或各級政府、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因公承購土地,於辦妥 產權登記前,依徵收或承購土地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 免,免辦實地勘查。

二、公有土地,依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 ,免辦實地勘查。

三、無償提供公共或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私有土地,依有關機關 或使用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四、合於減免規定之私有土地,依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於申請減免時所檢附 之相關資料,足資證明其地上建築物之土地標示者,得自行派員實地 勘查。

前項實地勘查,其應勘查事項如左,會勘人員並應將勘查結果會報主管稽 徵機關。

一、核對原冊所列土地權屬、坐落、面積、地號、地價或賦額是否相符。

二、查核申請減免案件是否與有關規定相符。

三、逐筆履勘土地使用情形是否屬實。

四、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