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土地增值稅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61條
主管稽徵機關接到執行機關通知之有關土地拍定或承受價額等事項後,除 應於七日內查定應納土地增值稅並填掣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註明執行機 關拍賣字樣,送請執行機關代為扣繳外,並應查明該土地之欠繳土地稅額 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