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土地增值稅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59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主管稽 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 市、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