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土地增值稅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56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減徵土地增值稅之重劃土地,以左列土地,於中 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平均地權條例公布施行後移轉者為限:

一、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地區,於該次規 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以後辦理重劃之土地。

二、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 五十三年以後始舉辦規定地價之地區,於其第一次規定地價以後辦理 重劃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