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土地增值稅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52條
土地所有權人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發現主管稽徵機關未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計算增繳地價稅或所計算增繳地價稅金額不符時,得敘 明理由,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