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土地增值稅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45條
土地出典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但書規定,於土地回贖申請無息退還其已繳 納土地增值稅時,應檢同有關土地回贖已塗銷典權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原納稅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之。

前項土地登記簿謄本,主管稽徵機關得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出典人得 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