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土地增值稅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43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所稱依法 設立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各 級、各類私立學校。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 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 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章程及當事人出具捐贈 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 准文號註記有關稅冊,並列冊(或建卡)保管,定期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 無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