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田賦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40條
田賦之徵收,以直轄市、縣 (市) 各期田賦開徵前第三十日為納稅義務基 準日。各期田賦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 人、承領人、耕作權人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