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田賦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35條
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於原已核定非種植稻穀之年 (期) ,因水利改良 改種稻穀使用者,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自行申報改徵實物。

前項土地,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自行申報改徵實物,被查獲或經檢 舉而調查屬實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