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田賦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27條
田賦徵收實物,但合於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 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依左列規定折徵代金。

一、田地目以外土地不產稻穀或小麥者,得按應徵實物折徵代金。

二、田地目土地受自然環境限制不產稻穀或小麥,經勘定為永久性單季田 、臨時性單季田及輪作田者,其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年 (期) ,得按應 徵實物折徵代金。

三、永久性單季田如係跨兩期改種其他農作物者,每年田賦仍應一期徵收 實物,一期折徵代金。

四、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於原核定種植稻穀或小麥年 (期) ,有第三十 條所定情形之一經勘查屬實者,當期田賦實物仍得折徵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