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
田賦徵收實物,但合於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
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依左列規定折徵代金。
一、田地目以外土地不產稻穀或小麥者,得按應徵實物折徵代金。
二、田地目土地受自然環境限制不產稻穀或小麥,經勘定為永久性單季田
、臨時性單季田及輪作田者,其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年 (期) ,得按應
徵實物折徵代金。
三、永久性單季田如係跨兩期改種其他農作物者,每年田賦仍應一期徵收
實物,一期折徵代金。
四、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於原核定種植稻穀或小麥年 (期) ,有第三十
條所定情形之一經勘查屬實者,當期田賦實物仍得折徵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