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田賦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26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相關主管機關 編送之土地清冊分別建立土地卡 (或賦籍卡) 及賦籍冊按段歸戶課徵。

土地權利、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住址有異動時,地政機關應於登記同時更 正地價冊,並於十日內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釐正土地卡 (或賦籍卡) 及賦籍 冊。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四十日前,提供有關資料,並派員前 往主管稽徵機關核對冊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