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田賦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 、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 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 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