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田賦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 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 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