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名詞定義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1條
本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 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 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 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