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課稅標的及稅額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6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 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 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 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 五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