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課稅標的及稅額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5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 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 ,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 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 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第6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 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 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 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 五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