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  罰則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29條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 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 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 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