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  罰則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24條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 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