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  罰則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2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 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處 理;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 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一 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