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 100 年 07 月 26 日)
第14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將收銀機收據之 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並保留存根聯。

買受人得以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換取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