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購買、使用及申報 ( 105 年 07 月 15 日)
第8條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 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 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 「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 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 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並免列入銷售額。

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 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 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