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購買、使用及申報 ( 105 年 07 月 15 日)
第6條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 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

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將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 稽徵機關註銷。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者,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核備,並請領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