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購買、使用及申報 ( 105 年 07 月 15 日)
第22條
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予截角作廢保存, 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