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購買、使用及申報 ( 105 年 07 月 15 日)
第19條
營業人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應補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載明 「違章補開」字樣,由主管稽徵機關執存核辦。

前項漏開、短開統一發票之行為,如經買受人檢舉查獲者,其補開之統一 發票,得交付買受人,並毋須在備註欄書明「違章補開」字樣,另由該營 業人切結承認其違章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