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購買、使用及申報 ( 105 年 07 月 15 日)
第11條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載貨出境,應由代理人於船舶開航日前開立統一發票, 並依左列規定填載買受人: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以付款人為買受人。

二、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以國外收貨人為買受人。

前項第二款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得以每航次運費收入總額彙開 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航次及彙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