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8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娛樂節目,係指在營業時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 言:

一、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

二、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