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8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娛樂節目,係指在營業時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 言:
一、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
二、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