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7-1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保稅貨物及第七條第八款、第九款所稱貨物,指經保稅區 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監管海關 查核之貨物。

本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 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 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 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 或勞務。

本法第七條第八款所稱課稅區,指中華民國境內保稅區以外之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