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 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 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 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 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 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