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稽徵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40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註銷登 記時,該固定營業場所溢付之營業稅,由總機構留抵應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