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4條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 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 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 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