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稽徵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38-2條
銷售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貨物或勞務,並依同條第二項申請核准放棄 適用免稅規定之營業人,擬變更適用免稅規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始 得適用。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依本法 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擬變更依本 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銷售本法第七條規定之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 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擬變更以 每二月為一期申報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並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由總 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擬變更為由其總機 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分別申報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始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