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稽徵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38-1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外,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 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 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申請改以每月或每二月為一期申報者,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