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1條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 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

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 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 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

本法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