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