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稅籍登記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0條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 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 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