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2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 人,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適用該條項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