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1條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 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 受託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