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稅籍登記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8-1條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 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依前項規定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 代理人時,亦同。

第一項年銷售額之一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