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1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 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