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一般稅額計算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8條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依左列規定計算 :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票 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 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 (二) 貨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之全程運費。但承運貨物出 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 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承運貨物出口國際空 運事業實際承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