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一般稅額計算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4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 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 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第15條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 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 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第15-1條
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 以該購入成本,按第十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購入成本

進項稅額=───────x徵收率 1 +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 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 部分不得扣抵。

營業人於申報第一項進項稅額時,應提示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 進項憑證。

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第16條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 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 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 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第17條
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 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第18條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依左列規定計算 :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票 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 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 (二) 貨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之全程運費。但承運貨物出 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 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承運貨物出口國際空 運事業實際承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由財政部定之。

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第20條
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第十條規定之稅率計算 營業稅額。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按前項數額 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