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罰則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30條
稅款記帳之外銷品原料,自記帳日之翌日起一年六月內未能加工外銷沖帳 或改為內銷者,除補徵稅款外,並自稅款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之日止 ,照應補徵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其不能外銷之責任非屬本國 廠商,經向財政部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