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總則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3條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