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罰則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28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台幣九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應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貨物稅查驗證,或經申請核准以其他特定標 誌替代,不依規定實貼或刊印特定標誌表示替代者。

四、產製廠商對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