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總則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2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 、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 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 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